雄安财产保全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雄安新区财产的保护,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雄安新区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雄安新区的财产包括房屋、土地、设备、货物、金融资产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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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产保全措施
第四条 雄安新区政府对财产保全采取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明确财产权属关系;
(二)增加巡逻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财产的巡查监管;
(三)完善监控系统,提高监控覆盖率,及时发现并处置异常情况;
(四)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合作,共同维护社区安全;
(五)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培训,提高保安队伍的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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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财产保全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管理、经营雄安新区内的财产时,应当履行财产保全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违法手段侵犯他人雄安新区内的财产权益。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扣财产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损害雄安新区财产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主张民事赔偿,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其他与本条例相冲突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