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诉讼目的的实现,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障判决或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的作用在于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或损毁,确保申请人顺利实现权益。
但是,在财产保全的异议期间内,执行程序被暂时中止。这涉及到对财产保全举证期限的问题。财产保全的异议期开始自财产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通常为5天至15天不等。在这段时间内,被申请人可以就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如果确有异议成立,法院会进行裁定,责令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若异议未成立,则继续执行财产保全。
中止执行意味着,在财产保全异议程序进行期间,被申请人所享有的一些权益受到保护,不会立即被执行。因此,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要及时与被申请人沟通,告知他们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权益。被申请人则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以尽快解决财产保全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异议期间中止执行的情况下,如果被申请人逾期不提起异议、未主动履行法院判决、有转移财产等不当行为,法院依法可对被申请人采取其他措施,如罚款、拘留等,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财产保全异议期间中止执行,是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合理的时间段内解决财产保全争议。这种制度设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