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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履约保函要返还吗(银行办理履约保函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6-07-14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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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答案先说清楚: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原则上是需要“处理并回收”原件的,也就是说,当被保函保障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没有索赔或者到了保函约定的终止条件后,申请人或受益人一方应当配合银行将保函原件交还或由银行作废注销。可为什么又说“原则上”?因为实际情况里有很多细节会影响是否必须返还、返还给谁、返还的程序和责任分配,所以单一句“要返还”不够完整。

要理解这个“要不要返还”的问题,先得弄清楚履约保函是个什么东西。简单说,银行履约保函是一种独立的文件性担保:银行承诺在受益人符合保函条款的情况下,按要求支付一定金额。它不像抵押权、质押那样是物权,更多是基于单证的独立支付义务,遵循“单证责任”和“独立性原则”。国际上这类保函常参照URDG 758(Demand Guarantees)等规则来操作,因为这些规则明确了受益人提交符合单证银行就要付款、银行不因合同争议而拒付的原则。

好,回到“返还”这一点。为什么要返还原件?主要有三方面原因:第一,防止重复索赔或被冒领。保函原件如果还在受益人手里,理论上在没有取消手续下可能被多次提出索赔造成银行或申请人重复被要求履约。第二,银行需要完整的闭环手续来注销保函。银行不是靠口头说“作废”就能了结业务,通常会要求拿到保函原件或受益人的书面放弃权利证明,才能在内部做账、释放保证金或停止留置。第三,法律和监管合规要求。银行需要保存业务凭证的处理记录,尤其涉及对外支付的担保业务,原件交回或书面确认能作为后续审计的依据。

再说说从不同主体和不同场景看这个问题,会有怎样的变化。首先,从申请人(通常是施工方或合同义务人)的角度:他们自然希望拿回原件或者至少拿到银行出具的“保函已撤销/已作废/已回收”的证明,以便证明保证责任解除,避免将来有不必要的风险。如果申请人把保函原件交给受益人保管,最好在合同里写明履约完毕后受益人必须返还原件或出具书面同意书给银行。

从受益人(通常是发包方或买方)角度:他们往往更谨慎。除非确认无后续索赔,否则不愿轻易交回原件。因为保函就是他们的保障,如果一交回去,万一后面发现问题就没有立刻兑现的凭证了。所以受益人常常要求先拿到“完工证明”“无索赔声明”或其他材料才肯返还保函原件。

从银行的角度:银行最关心的是流程合规与风险控制。银行出具保函之后,内部有一套关单、作废、销号的流程。银行通常会要求受益人回收原件或出具放弃权利的书面证明来关闭担保责任。如果原件无法回收,银行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替代担保、赔偿承诺或法院判决来做风险补偿。

说到法律依据,国内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保证和担保的一般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合同问题的若干司法解释。尽管民法典没有专门针对银行保函的全部细节,但司法解释和银行业实际操作习惯都会把履约保函视作独立的书面担保,适用“单证决定责任”的原则。同时,很多国际合同或工程合同会明确采用URDG 758或ISP98等规则来规范保函的发放和撤销程序,银行在实务上也常常遵循这些通行规则。

举个现实例子便于理解:某工程承包方向甲银行申请出具履约保函给业主。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业主在没有未决索赔的情况下,应当把保函原件交回甲银行,或向甲银行出具“我方放弃保函权利/确认不再主张权利”的书面声明。甲银行在收到原件或书面放弃后,于内部办理注销手续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的担保责任才真正终止。如果业主拒不返还原件,承包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要求业主出具权利放弃书或在必要时向法院申请确认权利已消灭。

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保函到期后受益人并未退回原件。出现这种情形,银行一般会做两件事:第一,在到期后向受益人发出书面函件,催促返还或出具无索赔声明;第二,如果受益人置之不理,银行会告知申请人并在内部记录为“原件未回收”,同时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替代性的担保或出具赔偿承诺以防万一。若保函是可转让的,原件的去向就更敏感,因为有可能被转手用于主张权利。

那如果发生了“受益人不返还”的纠纷,法律救济有哪些?可以从几条路来走:一是向银行提出异议,要求银行在没有收到原件时不得再做付款;不过要注意银行是依照保函条款和提交的单据决定是否付款,银行若是凭合法单据已支付,一般不回追受益人。二是申请人可以依据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要求受益人返还或承担违约责任;若谈判无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受益人返还原件或出具无权主张声明,并可以请求法院发出保全或强制执行。三是如果原件遗失,申请人应及时办理挂失,并向银行提供必要的声明和担保,以便银行采取止付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返还纠纷,合同起草阶段就可以做很多工作:在合同中明确保函的用途、金额与有效期、保函终止的具体条件(如完工验收单、业主无异议确认、质保期起算点等),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受益人在满足某些条件后必须在多少日内将保函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银行,并约定逾期的违约责任。此外,可以约定申请人在合同终止后有权要求银行开具“保函已注销”证明,作为风险解除的书面凭证。

再说说双方在返还上常见的证据与材料。一般银行会要求下列材料来处理保函返还或注销:保函原件;完工或交付证明(如工程竣工验收单、交付凭证);受益人出具的无索赔声明或放弃权利书;双方签署的解除合同协议或协议证明保函条款不再适用;申请人或受益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公司授权书等。没有原件时,银行还可能要求法院判决或申请人出具替代性保证金/担保。

不少企业遇到的尴尬是:保函原件丢失或被意外销毁,这个时候流程会更麻烦。通常需要先声明原件丢失并办理挂失公告(视具体银行流程而定),然后银行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赔偿声明或保证函,承担在出现第三方索赔情况下的责任,同时可能要求提供法院或公证机关的相关证明。这个过程可以拖很久,也可能增加成本,所以原件的保管都要格外小心。

还有一种“微妙”的情况:保函并非单一原件,而是被受益人保留一份扫描件或复印件用于备案。技术上讲,复印件不能替代原件用于注销程序,不过在一些信任良好的合作关系中,银行和当事人会协商接受扫描件加上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声明作为权利放弃的证据。但这种做法风险在于,一旦出现争议,法院或仲裁庭更倾向于原件或正式的法律文书。

说到风险和责任,有必要澄清银行在保函被返还或不返还情形下的角色限制。银行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保函条款对受益人的单据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付款;银行不负责审查合同实质履行情况(除非保函条款有明确约定)。因此,如果银行在收到符合单据的要求下付款,事后即使合同争议属申请人或第三方责任,银行一般不承担实质性赔偿责任。但如果银行在没有收到必要撤销或返还文件的情况下错误地做出注销,会面临内部合规和对外风险。

针对企业的操作建议,给几条比较实用的清单式提示(言简意赅地说):一是在向银行申请保函时,合同里就把保函原件的返还手续、时间节点与违约责任写清楚;二是保管好保函原件,多留复印件并做好电子备份,但注意复印件只能辅助证据;三是完工验收时既要索取对方的无索赔声明,也要主动通知银行并申请保函注销证明;四是假如对方拒不返还,及时采取书面催要、存证和法律途径,必要时申请法院保全;五是遇到原件遗失或被损毁,立即向银行申报并配合办理挂失或提供赔偿担保。

提供几段可直接引用入合同或函件的小文本,便于实践操作(文字仅供参考,具体落地请结合法律顾问审核):“受益人在确认合同标的已完成并无未决索赔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将原履约保函正本交回申请人或指定银行;逾期不交的,受益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申请人完成合同义务并提交完工证明后,受益人应向开证银行出具书面无索赔声明,银行在收到该声明或保函原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保函注销并书面通知双方。”这些条款一旦写入合同,会大大降低返还争议。

在司法实践或仲裁中,关于保函返还的案例不少,通常法院会看合同约定、证据链以及双方实际行为来判断责任。在很多判例中,如果受益人在没有充分理由下拒不返还保函原件且因此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法院可能支持申请人的返还请求或赔偿请求。但如果受益人能举证存在实际索赔风险或未完成的合同义务,法院也可能支持其保留保函的合理性。

最后,说点比较朴实的话:把保函当成一件重要的“票据资产”来管理,比事后争论谁该返还要省心得多。签合同时的细节、验收时的程序、银行沟通的记录,这些都决定了将来要不要返还、怎么返还会顺利与否。遇到卡壳别慌,多走法律和银行程序,步骤齐全比情绪化对峙管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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