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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履约保函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4-10-03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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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履约保函案例分析

**引言**

建设工程履约保函是建设工程中为保证承包人履约能力而开具的一种担保工具。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旨在探讨履约保函的法律性质、担保范围、保函人的责任以及受益人行权条件等问题,为建设工程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案例概况**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工程总承包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一家商业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因资金链断裂而无力继续履约,开发商请求银行履行保函义务,银行却以保函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问题分析**

**一、履约保函的法律性质**

履约保函属于《担保法》中的独立保函,具有不可撤销性、无条件担保的特征。受益人无需证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即可向保函人主张担保权利,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受益人利益。

**二、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

本案中,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主要包括:承包人工程款项的支付、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事项。具体担保范围由保函文本及合同约定而定,一般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义务。

**三、保函人的责任**

保函人生效后,在保函期限内对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保证责任。保函人仅承担保函文本约定的义务,不得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也不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银行作为保函人,其责任范围仅限于保函所载明的担保事项,即承包人能否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义务。

**四、受益人的行权条件**

受益人行权的基本条件是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保函有效且尚未过期。受益人应在保函失效前,向保函人提出书面索赔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本案中,开发商作为受益人,应出具承包人违约的证明文件,并向银行提出书面索赔要求,才能享有保函人的担保权利。

**本案判决**

法院认为,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系独立保函,具有不可撤销性和无条件担保性。开发商已出具了承包人未能履约的证据,并及时向银行提出索赔要求。因此,银行承担保函担保责任,向开发商支付保函金额。

**结语**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履约保函属于独立保函,具有不可撤销性、无条件担保的特征。 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由保函文本及合同约定而定,一般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义务。 保函人生效后,仅对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保证责任,不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受益人行权的基本条件是承包人违约、保函有效且尚未过期。

建设工程履约保函在工程建设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在使用履约保函时,相关主体应当充分了解其法律性质、担保范围、保函人的责任以及受益人行权条件,以更好地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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