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立案标准
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金融领域的不断创新,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并给当事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犯罪,有必要制定明确、全面的立案标准,指导执法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案件。
一、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罪的构成要件
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罪是指伪造商业银行、外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的行为。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在委托人提出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后,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委托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十万元以上或没收财产。
二、立案标准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伪造、变造、出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企业债券、股票、金融票证等有价证券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15]126号),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立案的标准为:
(一)伪造的银行履约保函金额达到或者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二)伪造银行履约保函虽未达到50万元人民币,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使用伪造的银行履约保函给金融机构或者他人造成损失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有证据证明意图骗取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证据要求
立案时应具备以下证据:
涉案银行履约保函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有关金融机构确认涉案银行履约保函为伪造的证明材料; 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的证据,如伪造工具、伪造过程中的书证或监控录像等; 涉嫌使用伪造银行履约保函实施犯罪的其他证据,如骗取贷款、骗取标的物的合同、赃款去向等。四、特殊情形处理
对于以下特殊情形,应区别对待:
伪造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的,应以单位犯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个人直接责任人员另行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 尚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应综合考虑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的金额、使用目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依法处理。一般情况下,金额较大且使用目的明确的,应以犯罪未遂论处; 跨境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的,应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有关规定,积极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开展合作,依法查办案件。五、立案程序
公安机关接到符合立案标准的举报或者控告后,应当及时立案、认真调查。立案后,应当依法采集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传唤证人,并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专家协助调查。
六、结语
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对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危害。制定清晰全面的立案标准,有助于执法机关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高效打击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