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勘察设计履约担保格式,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工程设计企业资格管理规定》《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格式文本。
本格式文本适用于勘察设计企业向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使用。
第一条 总 则
(一)本格式文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供勘察设计企业与发包人之间签订勘察设计履约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履约担保合同)使用。
(二)勘察设计企业与发包人可以参照本格式文本自行制定履约担保合同,也可以直接采用本格式文本作为履约担保合同。
(三)本格式文本未约定的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格式文本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勘察设计企业: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等相关资质,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等任务的企业;
2.发包人: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发包的单位;
3.履约担保:勘察设计企业为保证其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
4.担保人:与勘察设计企业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单位;
5.担保金额:履约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金额;
6.违约行为:勘察设计企业未能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7.违约金:勘察设计企业因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二条 担保事项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并承担与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相关的责任。勘察设计企业因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担保方式
勘察设计企业提供履约担保,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
(一)银行保函;
(二)保险公司保函;
(三)担保公司保函;
(四)工程担保公司专业担保;
(五)保证金质押;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保方式。
第四条 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工作量、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性等因素确定,并应当与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相适应。担保金额一般不低于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的10%。
第五条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工作期限和发包人对勘察设计成果的验收期限确定,并应当与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工作期限和发包人对勘察设计成果的验收期限一致。
第六条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担保人依照履约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二)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担保人应当按照履约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三)勘察设计企业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人未按照履约担保合同约定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
(四)担保人依照履约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勘察设计企业追偿。
第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损失。
(三)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履约担保合同约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
第八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企业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按照履约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三)发包人应当按照履约担保合同约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
(四)勘察设计企业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履约担保合同约定及时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损失。违约金数额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工作量、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性等因素确定,并应当与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相适应。违约金数额一般不低于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的10%。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履约担保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本格式文本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格式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