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程履约担保行为,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担保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淳化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要求。本要求适用于淳化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
工程履约担保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的范围包括:
(一)工期担保: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的工期;
(二)质量担保: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三)安全生产担保: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四)其他需要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形。
工程履约担保的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一)银行保函:承包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由银行出面对发包人承诺,当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向发包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二)担保公司担保:承包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由担保公司出面对发包人承诺,当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担保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证金质押:承包人将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存入指定的账户,由第三方金融机构出具质押证明,当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该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
(四)保证人担保:承包人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保证人,当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履约担保的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提供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供,担保期限应与合同履行期限一致。承包人提供的担保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银行保函:保函应由具有担保资质的商业银行出具,内容应包括担保范围、担保金额、有效期等,并注明“见票即付,无条件不可撤销”字样。
(二)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应具有担保资质,担保合同应包括担保范围、担保金额、有效期等内容,并注明“见索即付,无条件不可撤销”字样。
(三)保证金质押:保证金应存入发包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限应与合同履行期限一致,承包人应提供由第三方金融机构出具的有效质押证明。
(四)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应具有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担保合同应包括担保范围、担保金额、有效期等内容,并注明“见索即付,无条件不可撤销”字样。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担保后,及时向其出具担保收据。
在下列情况下,工程履约担保可以解除:
(一)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承包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合同提前终止,承包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担保。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提供新的履约担保,且新的担保满足要求的,原担保可以解除。
发包人应在工程履约担保解除后及时通知担保人,并退还担保文件或质押证明。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承包人提供虚假担保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以不合理理由拒绝解除工程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本要求由淳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