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阳泉市有关规定,现就阳泉市建设工程履约保函期限的相关规定作如下明确:
履约保函是指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担保人)应投标人(以下简称持保人)的申请,向招标人(以下简称受益人)出具的,保证持保人在中标后与受益人签订合同时履约的书面文件。
履约保函的期限自持保人与受益人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
对于一般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的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
对于以下特殊工程,履约保函的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
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需要较长时间验收的工程 安装工程需要调试时间的工程 特殊工艺(如预应力工程等)需要较长时间观察的工程因不可抗力、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验收,需要延长履约保函期限的,持保人应向担保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担保人审核同意后,可顺延履约保函期限。
以下情况下,履约保函应予解除:
持保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且经受益人验收合格 受益人明确表示放弃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期限届满且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 担保人因持保人未能履行义务而支付赔偿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受益人认为持保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可以向担保人提出索赔。索赔时,受益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索赔申请书 施工合同 履约保函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其他有关文件 证明持保人违约的证据材料担保人收到受益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属实,符合索赔条件的,担保人应在收到索赔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履约保函约定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
持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履约保函仍有效期内的,担保人有权随时追偿持保人。持保人应当对担保人追偿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违反规定延长履约保函期限的,应赔偿持保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1. 本规定适用于阳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
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