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履约保函表
一、定义
政府履约保函,是指由合格的担保机构应政府委托,向政府采购合同受益人(以下简称受益人)出具的,保证政府在政府采购合同项下履约的担保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三、出具条件及程序
1.出具条件
(1)政府已与承包人签订有效的政府采购合同;
(2)承包人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履约能力要求;
(3)担保机构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4)政府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中规定的履约价款的100%。
2.出具程序
(1)政府向担保机构提出出具政府履约保函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担保机构对承包人的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估;
(3)担保机构出具政府履约保函,并由政府和承包人签字确认。
四、政府履约保函的内容
政府履约保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保函编号;
(2)出具日期;
(3)受益人名称;
(4)承包人名称;
(5)担保机构名称;
(6)政府采购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及合同金额;
(7)保证金额;
(8)履约期限;
(9)保函有效期;
(10)担保机构的付款义务;
(11)履约保函的转让或变更事项;
(12)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五、政府履约保函的责任和义务
1.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1)及时将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履约方案提供给担保机构;
(2)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履约款;
(3)对担保机构因提供政府履约保函而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履约义务;
(2)向担保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履约能力证明;
(3)承担因自身违约而导致担保机构垫付或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3.担保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1)对承包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出具审查报告;
(2)按照政府履约保函的约定,向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
(3)及时向政府通报承包人履约情况的变化;
(4)负责政府履约保函的管理和变更。
六、政府履约保函的实现
当承包人不能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履约义务时,受益人可以向担保机构索赔。担保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及时核实索赔事项,并在保函有效期内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
担保机构支付赔偿金后,对政府享有追偿权。政府应当在担保机构垫付或支付赔偿金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垫付或支付的赔偿金及相应的利息偿还给担保机构。
七、政府履约保函的转让和变更
政府履约保函经政府同意并报担保机构备案后,可以转让。转让后,转让人不再承担政府履约保函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受让人承担政府履约保函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履约保函经政府和承包人同意后,可以变更。变更后的政府履约保函应当经担保机构同意并备案。
八、政府履约保函的监管
政府履约保函的监管由财政部负责。财政部有权对担保机构出具的政府履约保函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担保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九、附则
本表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