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凭证是否包括保函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对资金结算的效率和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结算凭证作为资金结算的重要载体,其种类和功能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银行结算凭证是否包括保函?本文将从银行结算凭证和保函的概念入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银行结算凭证的定义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并未对银行结算凭证做出明确定义,但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通知》(银发〔2005〕112号)中,将“银行结算凭证”定义为“由银行签发或受理并参与结算的,证明资金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银行结算凭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支票:由存款人签发,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由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由企业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信用卡: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委托收款:由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承诺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国内信用证:开证银行依照买方的申请开立的,承诺如果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将按照信用证规定履行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文件。二、保函的定义和特点
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担保人,应申请人(债务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债权人)开立的,承诺如果申请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则由担保人按照保函约定履行赔偿或付款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
与银行结算凭证相比,保函具有以下特点:
从属性:保函是从属于基础交易的,只有在基础交易存在的情况下,保函才有意义。 独立性:保函的效力独立于基础交易,即使基础交易无效,也不影响保函的效力。 书面性:保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要求。 有偿性:银行开立保函通常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三、银行结算凭证是否包括保函的分析
从上述定义和特点可以看出,银行结算凭证和保函在概念和功能上存在明显的区别。银行结算凭证是证明资金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其主要功能是实现资金的支付和结算。而保函则是担保人对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保证,其主要功能是为受益人提供信用担保,保障其利益不受损害。
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398号),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工具,而保函的开立并不涉及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划转,因此,从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来看,保函也不属于银行结算凭证。
此外,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看,也没有将保函纳入银行结算凭证的范畴。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都对银行结算凭证和保函进行了 separate 的规定,表明立法机关也认为两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四、实务操作中的特殊情况
虽然理论上银行结算凭证不包括保函,但在实务操作中,有些情况下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例如:
银行开立保函的资金来源:银行开立保函通常需要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而这些保证金或担保可以通过银行结算凭证的形式缴纳或提供。 保函项下款项的支付:在发生保函索赔的情况下,银行最终可能需要按照保函约定支付相应款项,这项支付行为也需要通过银行结算凭证来完成。五、结论
综上所述,从法律定义、功能特点、相关法规以及实务操作等多个角度来看,银行结算凭证和保函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银行结算凭证不包括保函。虽然在某些具体操作环节上,两者可能存在一定的联系,但这并不能改变它们在法律性质上的本质区别。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该明确区分银行结算凭证和保函的概念和功能,避免混淆和误解,从而更好地利用这两种金融工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