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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约担保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4-09-29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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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约担保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保证人在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保证施工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任务,并保证工程质量在一定期限内的担保行为。工程履约担保是施工企业参与工程投标、承包工程项目、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履约担保在防范工程建设风险、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保证担保是保证人和债权人通过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工程履约担保正属于这种保证担保的范畴,是保证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与债权人(即建设单位)约定,当债务人(即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担保行为。

我国《担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形式之一的,该保证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应当明确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人应当出具书面凭证。保证人凭该凭证可以行使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必须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证合同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保证人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是书面形式。”可见,工程履约担保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证合同中应当明确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限等内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工程履约担保中,保证人一般由施工单位选择,但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保证人可以是施工单位的母公司、其他法人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保证人对工程履约担保的风险性进行评估后,与建设单位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限等内容。保证范围一般包括施工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任务,并保证工程质量在一定期限内符合合同要求等内容。保证方式可以包括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担保等方式,保证期限一般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定期限。

在工程履约担保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证金方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一定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或双方约定的第三方进行监管。当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建设单位有权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赔偿金。保证金一般以现金形式提供,也可以以银行保函等其他书面形式提供。提供保证金后,施工单位仍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一定期限内无息返还保证金。

2.银行保函方式:施工单位向与建设单位有业务关系的银行申请开立保函,由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建设单位出具保函,保证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建设单位有权要求银行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保函一般以见索即付保函的形式出现,即建设单位向银行提出索赔时,银行应立即支付,而无需考虑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3.保险担保方式:施工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履约保险,保险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建设单位出具保险担保函,保证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建设单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险公司一般会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能力、工程风险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承保及保费金额。

工程履约担保的保证期限一般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定期限,该期限由保证人和建设单位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届满后,保证人对工程履约担保的责任终止。如果保证期限届满时,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或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建设单位可以要求保证人延长保证期限,保证人一般应予以同意。如果保证人不同意延长保证期限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补足保证金。

工程履约担保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工程项目中,工程履约担保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需要各方当事人予以重视和防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保证人风险:在工程履约担保中,保证人一般由施工单位选择,施工单位可能选择资质不全、信誉不佳的保证人,导致保证合同无法履行或保证人无法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建设单位在同意保证人时,应审查保证人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以防范保证人风险。

2.保证范围不明确:工程履约担保的保证范围应包括施工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任务,并保证工程质量在一定期限内符合合同要求等内容。如果保证范围不明确或过于宽泛,可能导致保证人承担过重的保证责任,或无法准确判断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保证合同中应明确保证范围,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3.保证期限过于漫长:工程履约担保的保证期限一般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定期限。如果保证期限过于漫长,可能导致保证人长期承担保证责任,影响保证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保证合同中应合理约定保证期限,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履约纠纷处理:在工程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施工单位不按合同要求施工、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等履约纠纷。如果保证人无法及时、有效地处理履约纠纷,可能导致工程延期或质量缺陷,影响工程整体进度和质量。因此,保证人应建立有效的履约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纠纷,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工程履约担保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工程项目中,工程履约担保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需要各方当事人予以重视和防范。只有充分认识工程履约担保的法律法规,合理运用工程履约担保,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我国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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