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定义 使用范围 保函形式及内容 保函出具人资格 保函金额 保函有效期 保函的索赔与支付 保函的归还 附则本规定中所称政府服务采购履约保函,是指投标人或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的,由保函出具人承担在中标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向采购人进行赔偿责任的书面担保文件。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服务采购活动中履约保函的使用和管理。所有政府服务采购项目均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
保函名称:履约保函 保函出具日期 保函出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投标人或中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合同编号 保函金额 保函有效期 保函出具人对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履行约定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声明 保函出具人的签名或盖章履约保函出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状况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具有保函业务经营资格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5%-10%。具体保函金额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至少覆盖采购合同的履行期以及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采购合同期限加6个月。具体保函有效期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当采购人认为中标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可以向保函出具人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一般应等于采购人因中标人未履行约定义务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保函出具人收到采购人索赔通知后,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支付索赔金额。保函出具人支付索赔金额后,其对中标人的履约保函责任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归还履约保函:
中标人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采购合同终止或解除 采购人放弃索赔权利 保函有效期届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