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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在会计科目计入
发布时间:2024-09-29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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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在国际贸易中,保证履约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共同关注的问题。 履约保函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保证履约方式,它是由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即买方或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承诺。那么,在实际业务中,履约保函在会计上应该如何进行科目计入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履约保函的性质和特点。履约保函是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一种信用证状,它是一种独立保证,与被保证的合同或交易没有直接联系。申请人向银行或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保证金,银行或担保机构则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出具履约保函,保证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履约保函具有独立性、无附款性、抽象性和不可撤销性等特点。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的规定,履约保函的定义是:“一种书面陈述,由担保人或开证人(或两者)签发,或经其确认,或经其授权签发,陈述其将承担责任,或其授权承担责任,以支付或承兑确定的金额或可确定的金额给受益人,或根据受益人的指示,或根据担保人或开证人的授权,支付或承兑给第三方,或履行或促使履行某一义务,或在发生或不发生某一行为或不行为时,支付或承兑或履行或促使履行某一义务。”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履约保函是一种书面陈述,它独立于被保证的合同或交易之外,担保人或开证人承诺承担责任,保证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履约保函的这种独立性特点,使其与传统的保证方式(如保证金、抵押物等)有所不同,在会计科目计入时也应有所区别。

那么,履约保函在会计上应该如何进行科目计入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1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履约保函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其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确认原则:企业应当在初始时确认其持有的金融工具,除非该金融工具被明确排除在金融工具范围之外。 分类原则:企业应当将其持有的金融工具划分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并根据其初始分类进行后续计量。 公允价值原则:企业应当在初始时按公允价值计量其持有的金融工具,并在后续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型或摊余成本计量模型进行计量。 风险和报酬原则:企业应当在初始时确认其持有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并在后续计量时反映这些风险和报酬的变化。

根据上述原则,履约保函在会计科目计入时,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并采用相应的计量模型进行计量。

一般情况下,履约保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申请的履约保函,用于保证卖方履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另一类是卖方申请的履约保函,用于保证买方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对于买方申请的履约保函,其性质类似于备用信用证,应作为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卖方申请的履约保函,其性质类似于担保,应作为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买方申请的履约保函,在会计科目计入时,应根据履约保函的类型和担保金额进行处理。如果是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则在收到履约保函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以反映买方已支付担保金或保证金;如果是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则在收到履约保函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以反映买方已获得履约担保。在卖方履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义务后,买方应解除履约保函,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将“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转入“库存商品”或“工程施工”等科目。

对于卖方申请的履约保函,在会计科目计入时,应根据履约保函的类型和担保金额进行处理。如果是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则在收到履约保函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履约担保金”科目,以反映卖方已获得履约担保;如果是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则在收到履约保函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履约担保金”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以反映卖方已获得履约担保。在买方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后,卖方应解除履约保函,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将“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履约担保金”科目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业务中,履约保函的类型和担保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此外,履约保函也可能涉及外币交易,在进行会计科目计入时,应考虑汇率变动的影响,采用相应的汇率转换方法进行处理。

总之,履约保函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保证履约方式,在会计科目计入时,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并采用相应的计量模型进行计量。企业应充分了解履约保函的相关规定和会计处理方法,准确、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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