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银行保函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银行办理各类保函业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函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申请人未按照与受益人签订的商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银行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第三条 银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保函申请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对外担保情况等;
(二)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三)保函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四)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银行保函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名称、 domicilio, 法定代表人姓名、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函种类、金额、期限、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基础交易情况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最近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五)基础交易合同;
(六)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银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如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第六条 银行应对申请人的资格、资信、担保能力、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保函的风险程度进行全面审查。
第七条 银行在审查保函业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一)申请人信用风险;
(二)基础交易的真实性风险;
(三)保函条款的合规性风险;
(四)操作风险;
(五)法律风险。
第八条 银行应根据风险审查结果,确定是否受理保函申请,以及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九条 银行在出具保函时,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定金;
(五)其他有效反担保方式。
第十条 银行应与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银行应妥善保管反担保凭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银行同意为申请人出具保函的,应与申请人签订书面保函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函协议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当事人名称及住所;
(二)保函种类、金额、期限;
(三)受益人名称及住所;
(四)基础交易情况;
(五)付款条件;
(六)反担保方式及内容;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保函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银行应按照保函协议的约定向受益人开立保函。
第十四条 银行开立的保函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或授权签字人签章。
第十五条 保函开立后,任何一方要求修改保函内容的,应事先取得其他各方书面同意,并签订修改协议。银行根据修改协议修改保函。
第十六条 受益人按保函条款规定提出索赔时,应向银行提交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单据。银行应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及时付款。
第十七条 保函到期或条件满足,受益人应将保函正本退回银行。银行应及时解函。
第十八条 因银行违反本规定,造成银行或客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