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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出具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27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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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出具程序规定

为规范银行保函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银行办理各类保函业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函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申请人未按照与受益人签订的商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银行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第二章 业务受理

第三条 银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保函申请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对外担保情况等;

(二)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三)保函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四)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银行保函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名称、 domicilio, 法定代表人姓名、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函种类、金额、期限、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基础交易情况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最近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五)基础交易合同;

(六)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银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如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第三章 风险审查

第六条 银行应对申请人的资格、资信、担保能力、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保函的风险程度进行全面审查。

第七条 银行在审查保函业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一)申请人信用风险;

(二)基础交易的真实性风险;

(三)保函条款的合规性风险;

(四)操作风险;

(五)法律风险。

第八条 银行应根据风险审查结果,确定是否受理保函申请,以及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四章 反担保

第九条 银行在出具保函时,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定金;

(五)其他有效反担保方式。

第十条 银行应与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银行应妥善保管反担保凭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五章 保函开立

第十二条 银行同意为申请人出具保函的,应与申请人签订书面保函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函协议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当事人名称及住所;

(二)保函种类、金额、期限;

(三)受益人名称及住所;

(四)基础交易情况;

(五)付款条件;

(六)反担保方式及内容;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保函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银行应按照保函协议的约定向受益人开立保函。

第十四条 银行开立的保函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或授权签字人签章。

第六章 保函修改、付款和解函

第十五条 保函开立后,任何一方要求修改保函内容的,应事先取得其他各方书面同意,并签订修改协议。银行根据修改协议修改保函。

第十六条 受益人按保函条款规定提出索赔时,应向银行提交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单据。银行应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及时付款。

第十七条 保函到期或条件满足,受益人应将保函正本退回银行。银行应及时解函。

第七章 责任承担

第十八条 因银行违反本规定,造成银行或客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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