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承包商履约能力的担保,在建设工程中广泛使用。当承包商逾期履约时,债权人可以向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提出索赔,担保人负有支付保函延期金额的义务。
履约保函延期金额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金额应根据承包商逾期履约的严重程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自身经济实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函金额明显超过了工程总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履约保函延期金额上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当事人约定一方逾期履行合同责任的违约金超过合同约定交易价款的50%的,超过部分无效。”该规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保函延期金额上限也作出了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履约保函延期金额的下限,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延期金额不得低于债权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延期金额不应低于保函金额的5%。
确定履约保函延期金额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定额法:按照保函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延期金额,例如5%、10%或15%。 按日罚息法:按照逾期履约的每一天或一定期间计算延期金额,罚息利率一般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债权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违约损失法:按照债权人实际遭受的违约损失确定延期金额。在选择延期金额确定方法时,应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履约保函延期金额一般在承包商逾期履约后30天内支付给债权人。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约定的方式。
担保人在支付延期金额后,享有向承包人追偿的权利。根据《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担保人享有代位权、求偿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担保人可以向承包人追偿支付的保函延期金额、利息、保函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因履约保函延期金额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诉讼:当事人未约定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履约保函延期金额争议时,一般会重点审查保函延期金额是否明显过高或过低,是否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履约保函延期金额的确定涉及多方面因素,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保函金额上限和下限,结合 конкре情况选择适当的确定方法。通过合理的延期金额确定和合法的途径解决争议,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规范保函的使用,促进建筑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