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工程履约保函是承包商向业主承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证方式,也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履约担保措施。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业务的不断扩大,工程履约保函在我国的使用也越来越多。
工程履约保函作为一种信用担保工具,在促进国际贸易和工程承包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如保函的独立性、保函的效力、保函的管辖等。因此,了解和掌握工程履约保函的最新法律规定,对于工程承包商和业主正确使用和应对保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在工程履约保函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对规范和促进工程履约保函的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将对工程履约保函的最新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工程承包商和业主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工程履约保函概述
工程履约保函,是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承包商(申请人)的要求出具的、担保承包商将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书面担保函。工程履约保函是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一种履约担保,其目的是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保证业主在承包商违约时能够得到赔偿。工程履约保函通常由承包商向银行申请,银行根据承包商的申请出具保函,保证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银行将根据保函的规定向业主支付一定的金额作为赔偿。
工程履约保函具有独立性、无附款性、不可撤销性等特点。独立性是指工程履约保函是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保证,即使主合同无效,保函仍然有效。无附款性是指工程履保函的效力并不以业主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为前提,只要承包商未履行合同义务,银行就应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可撤销性是指工程履约保函一经出具,担保责任就已成立,担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撤销保函。
二、工程履约保函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工程履约保函法律法规,主要依靠合同法、担保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工程履约保函。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约定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工程履约保函的效力、管辖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或者主合同履行地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有效。”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并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以债权人首先向债务人追偿为前提,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有效。”
三、工程履约保函的最新规定
近年来,我国在工程履约保函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对规范和促进工程履约保函的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主要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该解释对工程履约保函的效力、管辖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第二十条明确了保证方式、保证范围或者主合同履行地法律适用的有效性;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效性,并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以债权人首先向债务人追偿为前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6年)
该解释对工程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效力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银行保函等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有效。”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以银行保函等方式提供履约担保,并约定债权人可以不事先通知担保人而直接向出具保函的银行请求履行支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函证及银行确认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
该规定对银行函证及银行确认函纠纷案件的管辖、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银行为被告的银行函证及银行确认函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银行为被告的银行函证及银行确认函纠纷案件,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20年修订)
该法对银行业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当遵循安全、高效、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支付结算制度,保障支付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信息。”
四、工程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
工程履约保函适用于国际工程承包和国内工程承包。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工程履约保函是国际通行的履约担保方式,在大多数国际工程合同中都有使用。在国内工程承包中,工程履约保函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应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银行保函等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有效。
工程履约保函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固定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管理合同等。在固定价格合同中,承包商需要对完成整个合同规定的工作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在成本加酬金合同中,承包商需要对控制成本和按时完工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在管理合同中,承包商需要对按照业主要求的管理目标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
工程履约保函适用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各个阶段,包括投标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结束阶段。在投标阶段,业主通常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以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将与业主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阶段,业主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以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在合同结束阶段,业主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质量保证,以保证承包商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五、工程履约保函的内容和形式
工程履约保函的内容主要包括:保证人(银行)的身份信息、被保证人(承包商)的身份信息、担保的范围和金额、担保的有效期、担保的触发条件、担保的解除条件、管辖法律等。其中,担保的范围和金额是保函的核心内容,通常包括合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