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中市建设工程履约担保业务,保护工程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格式样本。
第二条 本格式样本适用于汉中市行政区域内发包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外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矿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等建设工程履约担保业务。
第三条 履约担保机构应具备《保险法》规定的经营履约保证保险业务资格,并在汉中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 担保责任**
第四条 履约担保机构对承包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二)工程进度滞后;
(三)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擅自停工、转包、违法分包;
(四)未按合同约定交竣工程;
(五)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六)保证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修复;
(七)违反合同约定,经验收工程不符合使用要求;
(八)发包人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
(九)承包人破产、主管部门 吊销 承包人营业执照或吊销 承包人的三级以上资质证书,导致工程无法继续履约。
第五条 履约担保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以承包人违约事实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第六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违约的,履约担保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合同,造成工程进度滞后或造价增加;
(二)拖欠工程进度款;
(三)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原材料或场地;
(四)发包人未按约进行验收。
第七条 履约担保机构对承包人因不可抗力而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履约担保机构在向发包人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后,享有对承包人的追偿权。
**第三章 担保金额与保证金**
第九条 履约担保金额根据工程合同金额确定,具体比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
第十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的保证金不计入履约担保金额。
第十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履约担保机构三方签署履约担保合同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缴纳工程保证金。
第四章 履约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履约担保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发包人、承包人、履约担保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履约担保的范围和金额;
(三)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和期限;
(四)履约担保机构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顺序;
(五)履约担保机构的追偿权;
(六)履约担保合同的有效期;
(七)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履约担保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履约担保机构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履约担保合同项下的责任书应包括:履约责任书、质量责任书、进度责任书、安全责任书。
第五章 担保履行
第十五条 发包人收到工程履约担保合同和相应责任书后,应在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履约担保机构提供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合同生效前,发包人已向履约担保机构提供工程合同的,该合同视为履约担保合同附件。
第十六条 承包人在履行工程合同期间,每发生涉及履约担保合同责任事项的情况(含预警、处罚、解除合同等),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情况通知发包人、履约担保机构。
第十七条 发生担保事件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履约担保机构提出赔偿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履约担保机构收到发包人赔偿请求后,应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进行核查。核查无异议的,在收到发包人赔偿请求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第十九条 履约担保机构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发出追偿通知书,要求承包人在30个工作日内返还全部赔偿金。
第六章 担保终止
第二十条 履约担保合同到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合同解除、工程交付验收合格后,履约担保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一条 履约担保合同终止后,履行履约担保义务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承包人出具履约担保解除通知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格式样本在汉中市范围内具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格式样本由汉中市建设工程履约担保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格式样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签订的履约担保合同,不因本格式样本的发布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