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通常需要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银行保函是银行应客户申请,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授权,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申请人)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为投标人提供经济担保或履约保证的一种信用工具。投标人提供的银行保函原件,在开标后是否应该退回,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该退回,有的认为不应该退回。那么,投标人银行保函原件到底应不应该退回呢?这需要我们从银行保函的性质、作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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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的性质和作用
银行保函是银行信用的一种表现形式,是银行向投标人出具的书面承诺,保证其在一定条件下为投标人提供经济担保或履约保证。银行保函具有独立性、无条件性、抽象性和不可撤销性等基本特征[1]。银行保函独立于主合同之外,银行是否履行保函义务,只取决于投标人是否满足保函约定的条件,与主合同的履行情况无关。银行保函无须投标人提供其未履行合同的证据,只要符合保函约定的条件,银行就应无条件地履行保函义务。银行保函的抽象性体现在,银行在出具保函时,不需要考虑投标人申请开立保函的原因,也不需要了解主合同的具体内容。银行保函一旦出具,在保函有效期内不可撤销,投标人也不能要求银行修改或取消保函。
银行保函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担保投标人的投标诚意。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提供银行保函,可以保证其在投标过程中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不随意撤标,不恶意串通,不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对中标后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等做出担保。二是保证中标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中标人)向发包人提供银行保函,可以保证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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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原件退回的利弊分析
招标人通常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供的银行保函原件在开标后不予退回。招标人不退回银行保函原件的主要理由是,银行保函是投标人投标诚意和履约能力的保证,只有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合同履行完毕后,投标人才不再需要提供银行保函。如果招标人将银行保函原件退回,投标人可能会以各种理由要求银行撤销或修改保函,从而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招标人不退回银行保函原件,也可以避免因保管、传递等原因导致的保函原件丢失、损毁等风险。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招标人不退回银行保函原件,可能会给投标人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首先,银行保函是投标人向银行申请开立的,投标人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果招标人不退回银行保函原件,投标人就无法向银行申请撤销保函,也就无法减少这部分费用支出。其次,银行保函通常有固定的有效期,如果招标人不退回银行保函原件,投标人无法在保函到期时向银行申请展期,导致保函失效,影响其继续参与其他项目的投标。再次,如果招标人不退回银行保函原件,投标人无法将保函原件作为凭证,向银行申请开立新的保函,从而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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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原件退回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担保法》第六章对保函作了专门的规定。其中,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保证人或者主合同当事人之一人的申请,保证在一定期限内或者附一定条件为他人向第三人给付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银行信用。”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以银行信用方式给付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给付,给付后,有权要求保证人或者主合同当事人之一人偿还。”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以银行信用方式给付的,受益人应当持保函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示给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银行保函是银行信用的一种表现形式,银行有义务按照保函约定的条件向受益人给付,给付后银行有权向保证人或主合同当事人之一人要求偿还。银行保函的受益人,即招标人,有权持保函向银行提示给付。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招标人是否应该将银行保函原件退回给投标人。因此,招标人是否退回银行保函原件,主要取决于招标人的意愿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章对投标担保作了规定。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担保应当以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提供,但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招标人不得以投标担保形式为借口对投标人实行变相资格预审。”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作明确的规定,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将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纳入投标人投标文件费、投标保证金等费用收取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与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费用。”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投标担保的形式、要求、没收情形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投标人提供的银行保函原件是否应该退回,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招标人是否退回银行保函原件,仍然需要根据招标人的意愿和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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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原件退回的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招标人是否退回投标人提供的银行保函原件,主要取决于招标人的意愿和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如果招标人担心投标人恶意撤标、串通投标等行为,或者担心中标人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合同,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银行保函,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开标后不退回银行保函原件。但是,如果招标人确信投标人具备足够的投标诚意和履约能力,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开标后退回银行保函原件,以减少投标人的费用支出,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笔者还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银行保函原件退回的时间、方式、地点等具体要求,以避免因退回银行保函原件而产生的争议。投标人也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银行保函原件是否退回及退回的具体要求,在提供银行保函时,应与银行协商,在保函中明确保函的有效期、适用范围等,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银行保函是投标人投标诚意和履约能力的保证,招标人是否退回银行保函原件,应该根据招标人的意愿和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而定。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