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程履约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为规范工程履约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合同中订立的履约担保。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施工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等。
本规定所称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保证人或者担保人为保证工程承包人(包括施工承包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等,下同)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义务,应承包人的请求,与发包人(包括业主或者其他委托人,下同)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承包人单方作出的担保承诺。
本规定所称保证人,是指与承包人没有利害关系并对承包人的履约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
本规定所称担保人,是指与承包人具有利害关系并对承包人的履约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
工程履约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工程履约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函等。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费用、保修等义务。
具有代为履行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前款所称具有代为履行能力,是指保证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以用于代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或者保证人有履约能力并可以提供相应的担保。
保证担保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面作出的除外。
保证担保书应当载明保证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等内容。
保证担保的期限包括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和保证担保的存续期。
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是指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
保证担保的存续期,是指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
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和存续期,当事人可以约定,也可以由保证人另行书面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和存续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人未另行书面通知的,保证担保的有效期为自保证合同成立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期间届满之日止;保证担保的存续期为自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发包人提出权利主张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