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保证施工合同履行的重要担保方式。在施工合同中对履约保函进行约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明确保函性质及其适用范围。明确履约保函的性质是工程履约保函,并约定保函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确定开证行及保函期限。确定提供履约保函的开证行资质,保函应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并覆盖整个合同履行期限。 约定保函金额。保函金额一般为工程合同总价的10%-20%,具体金额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明确保函的受益人。履约保函的受益人一般为发包方,约定在承包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受益人有权直接向开证行索赔。 约定保函的索赔条件。 明确承包方在哪些情况下违反合同义务,发包方有权向开证行索赔。常见的索赔条件包括:不按期开工、逾期竣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未按约支付农民工工资等。 规定保函的索赔程序。 明确发包方提出索赔时需向开证行提交的资料,以及开证行审理索赔的程序和时限。 明确保函承兑的范围。明确开证行承担的付款范围,以及因欺诈等情形导致开证行不承担付款责任的事项。 约定保函的转让和变更。 约定开证行是否允许将保函转让给第三方,以及保函变更的条件和程序。除了上述约定外,施工合同中还可以包含以下补充约定:
持续有效条款。约定保函的持续有效期,确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函仍然有效,直至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 反担保。约定承包方为获得履约保函而向保证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方式。 争议解决。 约定保函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仲裁或法院诉讼。综上所述,在施工合同中对履约保函进行约定时,应充分考虑合同双方的利益,对保函的性质、金额、索赔条件、程序等关键要素进行明确约定,以确保履约保函在工程履约中的担保效力,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合同履行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