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保函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保函人名称](以下简称“保函人”)应[受益人名称](以下简称“受益人”)的要求而向受益人出具,以保证[被保证人名称](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中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第二条 本保函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保函人在保函失效前无义务对受益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被保证人承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_[保质期]_内,对因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进行无偿修理、更换,直至质量合格为止。否则,由受益人向保函人索赔。
第四条 保函人保证,当受益人提出索赔并提交有效证据(如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维修清单等)后,保函人将在收到索赔通知后的_[索赔处理期限]_内,向受益人支付不超过本保函担保金额_[担保金额]_的赔偿金额。
第五条 保函人承担的担保责任限于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内,不得将担保责任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 受益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向保函人提出索赔:
(一)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_[保质期]_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经受益人通知,被保证人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 被保证人宣告破产、解散或清算,无法履行其保修义务。
第七条 受益人提出索赔时,应同时向保函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 本保函原件。
(二) 索赔通知书。
(三)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等有效证据。
第八条 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材料不完整或证据不足,保函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补充或完善材料,并有权延缓支付赔偿金。受益人逾期不提供有效索赔材料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第九条 保函人收到索赔通知及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条 当保函人同意索赔时,应在_[索赔处理期限]_内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保函人支付赔偿金后,本保函项下的担保金额相应减少。
第十一条 当保函人不认可索赔时,应在_[索赔处理期限]_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益人,并说明理由。受益人收到保函人书面通知后,仍认为符合索赔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保函人保证其具备履行本保险合同的财务能力和偿还能力。保函人应定期向受益人提供保单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以证明其偿付能力充足。
第十三条 本保函属即期生效保函,无需受益人的接受即可生效。
第十四条 本保函受[受理法院管辖地]法律管辖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保函如有任何未尽事宜,由保函人与受益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保函一式两份,保函人持一份,受益人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函人(盖章):[保函人名称]
保函人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