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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25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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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规定

## 一、 总则

1.1 为规范履约保函(以下简称保函)业务,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保函,是指担保人为受益人承担的,在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基础交易中,当申请人不履行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1.3 保函业务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 二、 业务范围

2.1 保函业务是指担保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保函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投标保函:指担保人为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保函,向招标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二)履约保函:指担保人为承包人未能依约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向发包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三)预付款保函:指担保人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预付的款项后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向发包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四)质量保函:指担保人为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货物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向发包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五)其他保函:指除上述四种类型以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以担保人自身信用向受益人提供保证的书面承诺。

2.2 担保人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能力,选择办理的保函业务类型。

## 三、 当事人

3.1 保函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担保人和受益人。

3.2 申请人是指向担保人申请开立保函,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主体。申请人应当是依法成立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3.3 担保人是指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保函,并在申请人不履行义务时,依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担保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3.4 受益人是指在保函中享有保证权益的主体。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3.5 当事人之间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

## 四、 开立保函

4.1 申请人申请开立保函,应当向担保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信息、业务背景、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保证责任等内容;

(二)与基础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三)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4.2 担保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评估。

4.3 担保人同意开立保函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二)基础交易情况;

(三)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保证责任;

(四)担保费率、收取方式和时间;

(五)反担保措施;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4.4 担保人开立保函,应当按照受益人和基础交易合同或协议的要求,确定保函的格式和内容,并加盖担保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签章,确保保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5 担保人开立保函后,应当及时将保函正本送达受益人。

## 五、 担保责任和期限

5.1 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在申请人不履行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限额。

5.2 担保期限是指保函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担保期限应当与基础交易合同或协议的履行期限相匹配,并留出合理的宽限期。

5.3 受益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担保期限内,向担保人提交书面索赔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函正本;

(二)能够证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据材料;

(三)实际损失的证明材料;

(四)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5.4 担保人收到受益人的索赔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受益人索赔理由成立的,担保人应当按照保函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经审查,受益人索赔理由不成立的,担保人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并说明理由。

## 六、 反担保

6.1 担保人为控制保函业务风险,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6.2 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应当与保函的担保责任相一致。

6.3 担保人依法享有反担保物权。

## 七、 保函的修改、撤销和解除

7.1 保函一经开立,未经担保人、受益人和申请人三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

7.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函自动解除,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担保期限届满;

(二)受益人已书面通知担保人解除保函;

(三)主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全部履行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3 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退回保函正本或提供受益人已收到保函正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 八、 风险管理

8.1 担保人应当建立健全保函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保函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有效防范和控制保函业务风险。

8.2 担保人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保函业务规模,并对不同类型的保函业务设置相应的风险限额。

8.3 担保人应当加强对保函业务的贷后管理,及时掌握基础交易的履行情况,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 九、 法律责任

9.1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2 因保函业务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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