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标工程合同后,承包商通常需要向业主递交履约担保,以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履约担保分为两种类型:保证金和保函。
保证金是以现金或银行汇票的形式向业主提供的担保,其数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至10%。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旦承包商违约,业主可以没收保证金以弥补损失。
递交保证金时,承包商应注意以下事项:
保证金的数额应与合同规定的一致; 保证金应以承包商的名义开具银行汇票或存入业主指定的账户; 保证金递交后,业主应出具收据或证明文件;保函是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向业主开具的履约担保书,其数额与保证金相同。保函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承包商履行合同,万一承包商违约,银行或保险公司将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递交保函时,承包商应注意以下事项:
保函应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开具,且信誉良好; 保函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的一致,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范围等; 保函应完整无缺,盖有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印章;履约担保的递交时间一般在合同签订后,业主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间。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的时间要求递交履约担保,否则业主有权拒绝签署合同或解除合同。
履约担保在收到后应由业主妥善保管,严禁挪作他用。业主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履约担保的安全性。
履约担保在合同履行完毕并业主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同意,可以退回给承包商。如果承包商违约,业主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扣除部分或全部的履约担保。
承包商在转让合同时,可以同时转让履约担保,但需经业主书面同意。履约担保转让后,承包商不得要求退回履约担保,也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履约担保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
合同履行完毕并业主验收合格; 履约担保超出了担保期限; 业主已扣除履约担保,并已足额弥补其损失;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如果承包商与业主对履约担保的递交、保管、扣除等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履约担保是工程合同履行的重要保障措施,承包商必须重视履约担保的递交和管理工作。业主也应加强履约担保的管理,确保工程的顺利完工和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