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电信技术的飞速发展,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受害群体日益扩大,涉案金额屡创新高,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存在争议。本文将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诈骗案件中财产保全的主体及启动程序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供相关实务部门参考。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以及具有保全资格的其他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胜诉之后出现无法执行的困境,具有保障权利实现、震慑违法犯罪、维护司法权威等重要意义。
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比,诈骗案件中财产的保全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时间紧迫性。诈骗犯罪通常具有隐蔽性强、转移财产快的特点,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在案发后迅速将赃款赃物转移或挥霍一空,导致即使案件侦破,受害人的损失也无法挽回。
(二)取证困难性。诈骗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难以提供财产线索,而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受制于调查权限,也难以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导致财产保全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法律适用争议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程序,但对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主动申请财产保全存在争议,实践中操作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受害人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作为权利人,可以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或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正如前文所述,诈骗案件具有时间紧迫性和取证困难性等特点,待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再申请财产保全,很可能为时已晚。
(二)公安机关
有人认为,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其主要职责在于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无权直接申请财产保全。但也有人认为,在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有责任和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保护措施,公安机关应该有权主动申请。
(三)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未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犯罪嫌疑人财产被转移或隐匿,损害被害人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起公诉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督促公安机关采取补救措施,以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损失。
针对目前诈骗案件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相关机制,以提升办案效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一) 明确公安机关财产保全的法律地位
建议明确赋予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可以依职权对涉嫌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也要明确公安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以及对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的救济途径,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建立健全财产信息共享机制
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金融机构、税务部门等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财产信息互联互通,为公安机关快速、准确地查询和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提供便利,提高财产保全的效率。
(三) 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诈骗犯罪的合力。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发现受害人有财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和申请财产保全;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督促公安机关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方式,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
(四)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以案释法、案例宣传等方式,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在遭遇诈骗时,及时报警并积极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诈骗案件财产保全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