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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物解封申请
发布时间:2024-08-31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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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物解封申请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为[案件名称]案([案号])提供的[具体财产],价值人民币[金额]元的财产保全担保物的查封/冻结。

事实与理由:

[日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简要描述纠纷事项]产生争议。被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简要描述诉讼请求]。

贵院于[日期]作出[文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简要描述裁定内容],并于[日期]对申请人所有的[具体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申请人为解除贵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日期]向贵院提供了[担保方式],担保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贵院于[日期]出具了[文号]担保函。

(以下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使用):

1.案件已审结:

贵院于[日期]作出[文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简要描述判决结果或调解协议内容]。现该判决书/调解书已生效,[说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执行情况]。

2.申请人已提供新的担保:

申请人为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现已提供[新的担保方式],[简要描述新的担保物/保证人情况]。新担保足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被申请人对新担保无异议。

3.被申请人同意解封:

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被申请人同意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并出具了同意解封的书面证明。

4.超额查封:

被申请人请求贵院保全的金额为[金额]元,但实际查封/冻结的财产价值[金额]元,已超过被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范围,属于超额查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现申请贵院解除对申请人[具体财产]的查封/冻结,并将相关手续返还申请人。

此致

[法院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签字/盖章]

[日期]

附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财产保全担保函 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新的担保材料 被申请人同意解封的书面证明 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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