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担保人对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依法对担保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担保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从而逃避债务。
担保人被起诉保全财产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提出保全申请。保全申请书应载明如下内容:
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基本信息 债权数额、履行情况及依据 被担保债务的缘由、金额及证据 担保人对被担保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依据 保全的标的物及保全方式(例如财产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等) 保全的理由(例如担保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风险)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书是否格式规范、内容齐全 债权人与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有效 债权是否合法有效 担保人是否对被担保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是否存在担保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风险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法院将作出裁定,对担保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常见的保全方式包括:
查封担保人的不动产、动产 冻结担保人的银行存款 限制担保人出境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将交由法院执行局执行。执行局将根据保全裁定的内容,采取相应措施,将担保人的财产依法保全起来。
担保人对法院的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将在收到异议后,对保全裁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裁定明显不当的,法院将裁定撤销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担保人被起诉保全财产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解除保全的条件包括:
债务已经清偿 提供了足以替代保全措施的其他担保 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必要或者不当担保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后,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解除保全条件的,法院将作出裁定,解除对担保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担保人被起诉保全财产所产生的保全费用,原则上由债权人承担。但是,如果保全裁定被撤销或者保全措施被解除,保全费用由申请保全的债权人承担。
注意事项:
债权人申请保全财产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担保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风险。 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时,应以担保人的财产情况为基础,尽量采取不影响担保人正常生产生活又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全方式。 担保人对法院的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 债权人在保全期间,应当及时关注担保人的财产变动情况,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补充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