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干什么的**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前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依申请而采取的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判决或裁定的执行,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被告或者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的可能,致使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的。 需要防止被告或者被申请人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重大行为的。财产保全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汇票和债券 查封、扣押动产或者不动产 禁止被告或者被申请人转让或者出售财产 扣留物品或者票证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请求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和保管方法。 保全措施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提供担保的性质、方式和数额(适用于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申请人的申请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保全措施是否适当和必要。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裁定分为准许和驳回两种。裁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裁定的日期和文书编号。 申请人的姓名和请求。 被申请人的姓名和住所。 批准或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结果。 指定的财产保全措施。 对损害赔偿的裁决(适用于批准保全申请的)。财产保全的执行
裁定书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异议和解除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审查裁定,决定是否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裁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异议或者提出撤销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后解除。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也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履行了判决或者裁定的。 保全措施不必要的。 保全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对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以担保物承担赔偿责任。在下列情形下,申请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恶意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的。 申请人因过错造成损害的。财产保全的典型案例
**案例1:**某甲起诉某乙借款合同纠纷,请求返还借款100万元。因某乙具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某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某乙名下一套房产。法院经审查后,批准了某甲的申请,并责令某甲提供30万元担保。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某乙已将房产出售。某甲遂向法院申请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乙承担30万元赔偿责任。
**案例2:**某丙因交通事故向某丁索赔20万元。某丙得知某丁准备将其名下一家公司转让,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禁止某丁转让公司。法院经审查后,批准了某丙的申请。某丁不服,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经复议后,维持原裁定。
**财产保全的意义**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判决或裁定的执行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具有以下意义: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确保判决或裁定的顺利执行,保障司法权威。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秩序。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判决或裁定的执行,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总称。在审判过程中,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既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确保判决或裁定的顺利执行,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