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谁保全的钱呢?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简单来说,就是申请人担心对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导致将来自己胜诉了也无法获得赔偿,所以在起诉前或起诉后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对方的财产。
然而,财产保全在实际操作中却面临着不少争议,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财产保全到底是谁保全的钱?弄清楚这个问题,对于我们理解财产保全制度的本质,以及在未来如何完善这一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传统观点:财产保全保全的是申请人的钱
传统的观点认为,财产保全保全的是申请人的钱。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1.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最终能够实现。如果将来申请人败诉,那么保全的财产自然要解除,但如果申请人胜诉,那么这些被保全的财产就成为申请人实现胜诉权益的重要保障。
2. 财产保全申请需要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如果将来申请人败诉,那么被申请人可以要求申请人用担保财产来赔偿其因为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 财产保全的解除需要申请人同意或提供其他担保。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以此为由申请解除保全,那么法院在征求申请人意见后,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基于以上理由,传统观点认为财产保全保全的是申请人的钱,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最终能够实现。
二、另一种声音:财产保全保全的不是任何一方的钱
然而,近年来,随着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法官开始对“财产保全保全的是申请人的钱”这一传统观点提出质疑,认为财产保全保全的不是任何一方的钱。他们提出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非预先裁判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从而导致将来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损害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换言之,财产保全的目的并非是判定哪一方对争议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而只是为了保持现状,防止任何一方在诉讼结果出来之前擅自处分争议财产,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2. 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并非以申请人必胜为前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只需要满足“申请人有提出保全请求的正当理由”即可,而并非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必胜。换言之,即使在诉讼中最终败诉的一方,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
3.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并非取决于申请人的意志。虽然在实践中,法院在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时,往往会征求申请人的意见,但从法律规定来看,法院是否解除财产保全,取决于被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或者是否存在其他解除保全的情形,并非完全取决于申请人的意志。
基于以上理由,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法官开始认为,财产保全保全的不是任何一方的钱,而只是为了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
无论是认为财产保全保全的是申请人的钱,还是认为财产保全保全的不是任何一方的钱,都反映了人们对于这一制度的不同理解。为了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制度,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 细化完善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和审查标准。例如,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对“申请人有提出保全请求的正当理由”进行更加细致的解释,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材料才能证明其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避免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
2. 加强对财产保全的程序性控制。例如,可以探索建立财产保全的听证制度,赋予被申请人充分表达意见和反驳申请人主张的机会,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同时,还可以探索建立财产保全的复议制度,允许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及时提出异议,避免因为法院的错误决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完善财产保全的担保制度。例如,可以探索建立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制度,允许当事人通过缴纳保费的方式来代替提供担保,降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门槛,同时也可以为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提供更加便捷的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财产保全谁保全的钱”这一问题,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无定论。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认识到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完善这一制度,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