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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能否进行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8-31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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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能否进行财产保全

作者:Bard

一、引言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仲裁以其保密性、灵活性、专业性及可执行性等优势,成为解决商事争议的首选方式之一。然而,仲裁程序的启动并不能自动阻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这可能导致最终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即出现“赢了仲裁,输了官司”的尴尬局面。为应对这一难题,财产保全制度应运而生。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启动前或进行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保证将来生效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本文将探讨商事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可行性及相关问题。

二、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两方面:

(一) 国内法

1.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表明我国法律明确赋予了仲裁庭和法院在仲裁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案件 Civil Litigation 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仲裁机构和法院在财产保全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对申请保全的条件、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 国际条约

1.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没有对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作出明确规定。但其序言部分指出,缔约各国应承认仲裁协议,并在最大程度上便利仲裁程序。因此,可以认为,在不违反公约的前提下,缔约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或司法实践赋予仲裁庭或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

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示范法)第17条明确规定,仲裁庭有权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其认为必要的临时措施,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该条文被认为是国际仲裁领域关于财产保全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许多国家在制定或修改本国仲裁法时也参考了该条文的规定。

三、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类型

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诉前财产保全:指在仲裁程序启动前,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启动后转移、隐匿财产,确保未来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指在仲裁程序启动后,由当事人向仲裁庭或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3. 单方保全:指在紧急情况下,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无需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获得仲裁庭的授权。

四、 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实施困境

虽然商事仲裁财产保全制度在理论上已经比较完善,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着一些困境:

1. 程序复杂,时间成本高: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经过法院或仲裁庭的审查和裁定,耗时较长,可能延误当事人维权的最佳时机。

2. 举证困难: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证据。但在实践中,申请人 often 难以获得这方面的证据,导致财产保全申请难以获批。

3. 跨境执行难:在跨国仲裁中,即使获得了财产保全裁定,但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执行也存在困难。这需要各国之间建立司法协助机制,并提高司法协作的效率。

五、 对策与建议

为破解商事仲裁财产保全实践困境,可以考虑以下对策:

1. 简化财产保全程序,提高效率: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财产保全机构,简化申请程序,缩短审查时间,并建立快速裁决机制。

2. 降低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明标准:对于一些证据确凿、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考虑降低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明标准,例如可以采用“概然性”标准而非“高度可能性”标准。

3. 加强国际司法协作,推动跨境执行:各国应积极签署和履行有关国际条约,建立健全司法协助机制,并加强在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跨境财产保全裁定的有效执行。

4. 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教育: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减少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六、 结语

财产保全是保障商事仲裁裁决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完善商事仲裁财产保全制度,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简化程序,降低门槛,并加强国际司法协作,构建起一套科学、高效、便捷的财产保全机制,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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