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复议撤销裁定书**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复议期间,财产保全裁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复议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情形包括:
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的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请求与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不相当; 财产保全的行为超过实现担保的目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未按法定程序进行财产保全,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人民法院违反《复议法》的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裁定。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财产保全裁定后,具有以下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裁定书具有终局性。但是,当事人对撤销裁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后,对财产保全裁定和撤销裁定书进行全面审查。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地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裁定书的,财产保全措施立即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459号《山东神龙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高盛国际公司》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撤销原审裁定。
财产保全复议撤销裁定书是复议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手段,可以及时纠正地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出现的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财产保全复议的救济途径,及时对不当的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