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实践中,对于同一财产是否可以两次保全,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对此,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各级法院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裁判尺度。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第102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单独或者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申请是否于法有据,并作出裁定。”由此可知,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进行两次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该规定表明,同一财产在同一诉讼中只能申请一次保全。但需要注意,该规定仅适用于同一诉讼中,并不适用于不同的诉讼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财产能否两次保全,各级法院存在不同的裁判尺度。
一种观点认为,同一财产不能两次保全。此种观点认为,保全是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一旦对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该财产就处于法律的控制之下,任何主体无权再对该财产进行保全。
另一种观点认为,同一财产可以两次保全。此种观点认为,在诉讼程序中,财产保全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即必须在诉讼时效内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时效内提出保全申请,或者虽在时效内提出保全申请但被法院驳回,则该利害关系人可以再次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实践中,部分法院还区分了保全方式不同和诉讼标的不同两种情况。对于保全方式不同,如第一次保全是查封动产,第二次保全是冻结存款,则认为可以对同一财产再次保全;对于诉讼标的不同,如第一次保全是为特定诉讼,第二次保全是为了不同的诉讼,则认为可以对同一财产再次保全。
笔者认为,对同一财产是否可以两次保全,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以下情形下,对同一财产可以两次保全:
1.第一次保全无效的情形。如果第一次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效,则可以再次申请对同一财产进行保全。
2.诉讼标的不同的情形。如果第二次保全是为不同的诉讼请求而提出,则可以对同一财产进行两次保全。
3.保全方式不同的情形。如果第二次保全采取与第一次保全不同的保全方式,则可以对同一财产进行两次保全。
4.诉讼时效内未申请保全的情形。如果利害关系人在诉讼时效内没有提出保全申请,则可在诉讼时效结束后再次提出保全申请。
对同一财产进行两次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第二次保全的申请人须具备利害关系。只有与诉讼标的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2.第二次保全的申请应基于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二次保全申请时,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3.第二次保全的保全数额不应超过应保全的数额。如果第二次保全的保全数额超过了应保全的数额,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申请。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同一财产可以进行两次保全。但是,为了防止滥用保全措施,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两次保全的条件和尺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