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诉讼开始后转移、毁损、隐匿财产,以此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包括:
利害关系人:指在民事纠纷中与被申请保全的人存在争议并有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可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与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证明案情紧急的证据材料,如对方当事人转移、毁损、隐匿财产的证据 担保;申请人应依法提供担保,以保证若申请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申请人能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按照下列规则由法院管辖:
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院 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法院 对于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也可以由被申请人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转移财产、毁损财产 指定看管人接管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依法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可以裁定准许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但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和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诉前财产保全的时效性为15日。人民法院在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准许。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在5日内可以催告人民法院在5日内作出决定。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驳回申请。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在诉前财产保全执行期间,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保全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可以裁定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
对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因错误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