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保证司法程序正常进行的一种措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的财产采取暂时控制,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以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实现。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文本中插入不允许财产保全的条款,这种条款具有约束力,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审查时,原则上应予以尊重。
不允许财产保全条款的合法性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需要保全财产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该条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是法院的一种裁定行为,而非当事人当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放弃财产保全的权利,这是意思自治的体现。
不允许财产保全条款的类型
不允许财产保全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绝对禁止保全条款:禁止原告在任何情况下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限额禁止保全条款:在合同约定金额范围内,禁止原告申请财产保全。 条件禁止保全条款:原告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能申请财产保全。无效的不允许财产保全条款
并非所有不允许财产保全的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下不允许财产保全的条款无效:
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损害公共利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的。法院审查不允许财产保全条款的标准
法院在审查不允许财产保全条款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条款是否具有明确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分配,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是否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对于无效的不允许财产保全条款,法院可以认定其无效,并根据案情进行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
不允许财产保全条款的利弊
不允许财产保全的条款既有优点也有缺点:
优点:
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财产保全措施,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避免诉讼程序的漫长性和复杂性。 可以降低被告的诉讼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干扰。缺点:
อาจ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容易被被告利用来逃避债务或转移财产,增加原告的诉讼风险。 可能导致纠纷解决效率低下,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结语
允许或禁止财产保全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的内容,但不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或有悖公序良俗。法院在审查不允许财产保全条款时,应充分考虑条款的合法性、当事人意思自治、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等因素,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当事人在约定不允许财产保全条款时,应谨慎处理,权衡利弊,确保条款内容合法有效,切实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