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不负责财产保全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后裁定实施。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保全申请人诉讼请求涉及的财产。根据该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不负责对财产保全案件进行审理。
这是因为财产保全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个保全措施,是为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而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理第一审或第二审的下列案件:
因所处区域内无同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城乡结合部、毗邻地区的县级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二审案件。 对本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进行死刑复核。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行政、经济案件的二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案件主要是涉及刑罚、公共利益、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案件。而财产保全案件一般属于民事诉讼案件,涉及金额小,且不涉及公共利益或重大影响,因此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通常情况下,财产保全案件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由受理该起诉讼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来审查后裁定实施。
中院不负责财产保全案件的原因
中级人民法院不负责财产保全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中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和纠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保障裁判的公正、准确。因此,中级人民法院不适合直接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这种涉及金额小、事实简单的案件。
提高诉讼效率财产保全案件一般涉及金额不大,且需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来防止财产被转让或者被处置。如果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会延长诉讼时间,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减轻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多、数量大,审判任务繁重。如果中级人民法院还负责审理财产保全案件,势必会增加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影响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案件的速度和质量。
财产保全申请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保全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地点; 被保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地点; 被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或者状况; 保全请求的理由和事实; 有关证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当事人应当对申请书的内容真实性负责。人民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对中院不负责财产保全案件的争议
对于中级人民法院不负责财产保全案件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争议。一些学者认为,财产保全涉及财产权,属于重大财产权益,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也有观点认为,财产保全只是诉讼中的一个临时性措施,不是诉讼的本质性内容,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综合来看,中级人民法院不负责财产保全案件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司法体制现状和诉讼效率的。对于涉及到重大财产权益的财产保全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