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法院财产保全管理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一项规范法院财产保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旨在规范法院财产保全的程序、方式和监督管理措施,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适用范围**
《法院财产保全管理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活动。
**财产保全措施的の種類和实施**
《法院财产保全管理规定》规定了法院可以采取的对不同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冻结存款、汇票、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 查封、扣押动产; 限制不动产转让、查封、扣押不动产; 禁止被执行人处分特定财产; 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必要的原则; 最小损害原则; 保全范围与诉讼请求相适应; 优先保护生活必要的财产、生产经营必要的设备。**财产保全的程序**
《法院财产保全管理规定》规定了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决定; 法院审查申请,作出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 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 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期间**
《法院财产保全管理规定》规定了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
诉讼程序中,财产保全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必要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长期财产保全措施直至执行完毕。**财产保全的管理**
《法院财产保全管理规定》对法院财产保全的管理作出了以下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财产保全登记簿,登记财产保全的决定、执行情况和解除情况; 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诉讼程序中止、终结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责任**
《法院财产保全管理规定》对财产保全管理中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超越职权,或者保全措施不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人阻挠、妨碍财产保全,或者转移、藏匿、毁损保全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财产保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附则**
《法院财产保全管理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