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措施,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财产、逃避债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查封被告的财产、冻结被告的存款和汇款、扣押其货物的账单凭证以及其他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问:财产保全能交现金吗?答案是肯定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是可以交现金进行财产保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材料。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材料应包括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股票、基金、债券、房屋、车辆、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信息,以及有关财产确权的材料。申请执行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财产线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提供财产线索材料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交纳现金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当事人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应当立即交纳现金到指定账户。
当事人申请交现金进行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材料; 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查询无法查封、冻结、扣押; 申请执行人交纳的现金数额能够覆盖申请执行的债务本金和利息; 交纳现金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交纳现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交现金进行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材料; 交纳财产保全保证金; 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当事人在收到裁定后交纳现金到指定账户; 法院将交纳的现金转入被执行人的账户。当事人交现金进行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交纳的现金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货币; 交纳现金时必须携带身份证件; 交纳现金后,应当向法院索要收据或者凭证; 交纳的现金不能用于抵偿申请执行的债务本金和利息; 在财产保全期间,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在财产保全解除后,法院将交纳的现金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某甲向某乙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某甲拒不还款,某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某乙申请对某甲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在审查后,认为某甲的存款和汇款均无法冻结,其房屋和车辆均已抵押,故裁定准许某乙交纳现金30万元进行财产保全。某乙在收到法院裁定后,立即交纳现金30万元到指定账户。法院将交纳的现金转入某甲的账户,并对某甲的财产进行了保全。
财产保全交现金是一种有效的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财产、逃避债务,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交纳现金进行财产保全。但是,当事人在交纳现金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相关事项,确保财产保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