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中,法院为防止义务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使债权人权益面临危险而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实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保全请求 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的权利面临危险 提供担保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会造成损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包括诉讼请求、保全请求、保全依据 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 证据材料 担保书申请财产保全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请。申请流程如下:
准备申请材料 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法院审查材料 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保全法院一般在3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裁定。
法院裁定准许保全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或者不动产 禁止义务人实施特定行为,如处分财产、出境等法院将通过执行指令书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将保全措施通知相关单位或者人员执行。
已经达成和解;或者
申请人已撤回保全申请 法院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诉讼终结或者仲裁程序终结 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申请人有捏造保全理由或者伪造证据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或者
保全措施不能达到保全目的 保全措施对义务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证据充分:申请保全时一定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权利受到危险 合理保全:保全措施应当与诉讼请求的数额、性质相适应,避免过度保全 及时申请:情况紧急时应及时申请保全,以免贻误时机 提供担保:申请保全时一般需要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不一定会准许 及时解除或撤销:保全措施应在必要时及时解除或撤销,以免对被保全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财产保全制度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注意相关事项,从而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