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执行后审查,是指在当事人提出具有证据证明事实确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可以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超出本诉诉讼请求范围外实施保全。此种财产保全具有以下特点:
仅适用于债权人因客观紧急情况来向法院申请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保全的; 不能导致执行标的物永久丧失其效用或者价值; 需债权人提供担保; 法院审查严格,债权人在获得执行后需要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出诉讼。 ### 二、冻结存款冻结存款,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资金予以封存,禁止对方银行向被执行人或任何其他人支付存放款项的一种执行方式。这种财产保全方式的特点主要有:
执行标的明确,易于实施; 盘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 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小; 保管方便,执行费用低。 ### 三、查封动产查封动产,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可以移动的财产查封、扣押,交由有关部门或人员代为保管,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该财产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特点如下:
查封动产可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查封简单,执行费用较低; 动产的保管问题可能是执行机关面临的重要问题。 ### 四、查封不动产查封不动产,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进行封存,禁止其任意转让、抵押、出租或自行使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主要特点包括:
查封不动产可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财产,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查封登记后,第三人不得善意取得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查封执行费用较高,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或由败诉方承担; 查封后仍需对不动产继续进行管理,增加法院执行成本。 ### 五、责令提供担保金责令提供担保金,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金来确保履行法律义务。其特点如下:
适用于执行标的明确、价值可估价的给付特定金钱或实物债务; 有利于降低债权人的胜诉风险,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最终判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担保金可用于强制执行。 ### 六、轮候代位权轮候代位权,是指当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对于一些特定的能够产生持续性收益或孳息的财产(例如股票、股权等),将其孳息或收益通过强制执行变现来满足债权的实现方式。其特点包括:
轮候代位权与冻结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显著区别:冻结只是限制被执行人对存款账户资金的处分,而轮候代位权则赋予债权人在特定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权利; 对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财产和获取收益特别有效; 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提高债权人的诉讼积极性。 ### 七、特定动产假扣押特定动产假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双方争议的特定动产,为防止其被转移、毁损而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其特点如下:
假扣押范围仅限于双方存在争议的特定动产; 执行标的明确,便于实施; 有利于防止被执行方对争议财产进行恶意处分; 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 申请假扣押需提供担保,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 八、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之前,对有可能转移、隐藏、变卖财产或者毁损证据的被申请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其特点如下:
适用范围较窄,仅限于诉讼前紧急情况下; 立案前保全需提供担保; 法院审查严格,需经过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准予诉前财产保全; 有效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处分财产的现象。 ### 九、网络查控网络查控,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动产、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冻结、扣划、释放的一种新型财产保全措施。其特点如下:
实现财产保全的全网覆盖,突破地域限制; 执行效率高,降低执行成本; 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 对被执行人日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 财产保全的程序 ###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组织提出。(1)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2)人民检察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3)有关组织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 二、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2)具有财产保全的条件;(3)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标的;(4)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情况。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财产保全;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 三、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财产保全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执行。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制作执行笔录,并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笔录的要求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 四、解除财产保全的解除,可以由当事人、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组织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1)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消失;(2)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人提出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3)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保证履行义务;(4)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并通知相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