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前调解过程中,为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法院有必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禁止转移、隐匿、变卖等措施,以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
**庭前调解时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100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一、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的财产; 二、为履行判决所必需的财产。”庭前调解时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风险。 **法院的审查:**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的执行:**法院根据裁定内容,通过银行冻结、查封等方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保全措施的异议:**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诉。**庭前调解时财产保全的保全方式**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保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冻结银行存款:**法院通过司法冻结令,禁止被申请人将银行存款转移或划拨。 **查封不动产:**法院通过不动产查封令,禁止被申请人对不动产进行买卖、抵押等任何处分行为。 **扣押动产:**法院通过动产扣押令,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扣押保管在指定的地点。 **禁止变卖或处分其他财产:**法院可以通过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变卖其他财产,例如车辆、股票等。庭前调解时财产保全的解除和终止
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定保全措施后,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是否继续保全的裁定。如果法院查明被申请人的财产足以担保诉讼标的的执行,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还可以被终止,以下情形下,法院应当终止保全措施: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的; 裁定错误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担保被认可的; 裁定后情势发生重大变化,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庭前调解时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在庭前调解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合理性和必要性:**法院在裁定保全措施前,应当充分考虑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滥用保全措施。 **财产范围的界定:**保全措施应当针对具体财产采取,不能泛泛地概括性保全所有财产。 **保全期限:**保全措施的期限应当适当,根据案件情况和保全标的的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 **保全措施的执行:**法院在执行保全措施时,应当采取科学的手段,避免财产被毁损或者贬值。 **及时解除或者终止保全:**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对于不必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终止保全。**结语**
庭前调解时财产保全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判决顺利执行的重要措施。通过恰当适当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诉讼的公平公正和判决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