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将来判决无法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成为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为了查明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财产调查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那么,在实践中,当事人能否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一并提出财产调查请求呢?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此进行探讨。
1.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权利的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将可能被转移或隐匿的财产“冻结”起来,防止其流失,以保障将来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2. 财产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为了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寻找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而依法采取的调查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 以便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财产保全与财产调查分属不同的程序阶段。
1. 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 追索劳动报酬、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二) 追索保证金、定金、租金、保管费、仓储费、 运输费、加工承揽费、工程款、货款以及其他财产权案件, 诉讼标的额不超过二十万元的,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不出担保财产的, 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担保。”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 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依法定条件和程序, 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 关于财产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可以依照本规定进行财产调查。 ”该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调查申请。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可以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申请,而财产调查 只能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申请, 两者分属不同程序阶段。
虽然法律规定财产保全与财产调查分属不同程序, 但在司法实践中, 为了提高效率,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院对于“保全+调查”的请求方式 持越来越开放的态度。
具体而言,部分法院允许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 一并提交财产调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待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 直接启动财产调查程序, 从而节省时间,提高效率。
此外,即使在没有 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 部分法院也倾向于在 财产保全过程中,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 进行必要的财产调查, 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财产被转移或隐匿。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可以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 一并申请财产调查, 但司法实践中, 法院对此类请求持越来越灵活和开放的态度, 并在一定程度上 将两种程序结合起来, 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保全+调查”的模式, 以下几点建议值得考虑:
1. 完善相关立法, 在法律层面明确 当事人可以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 一并申请财产调查, 并规定相应的程序性要求, 以保障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
2. 加强司法解释, 对“保全+调查”的适用条件、 程序、 范围等进行细化, 统一裁判尺度, 避免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
3. 加强信息化建设, 建立全国统一的财产信息查询平台, 方便法院 快速、 准确地查询当事人财产信息, 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相信随着 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完善, “保全+调查”的模式将会 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发挥更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