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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8-19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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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

当事人A:XXXXX

当事人B:XXXXX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与被告B之间在某某案件中享有诉讼权利和义务。为了保障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B位于某某市某某区的不动产进行财产保全。具体地址为XXXXX,不动产权证号为XXXXX,总面积为XXXXX平方米。

二、在不动产保全期间,被告B不得处分、转移或变卖该不动产。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为了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由某某市某某区司法局指派某某监管公司担任保全监督人,对不动产的状况进行监督和保全。

四、申请费用和执行费用由原告A垫付。垫付费用应在裁定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到本法院指定账户。如最终裁决结果有利于原告A,费用将由被告B承担。

五、财产保全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特此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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