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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件能否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8-29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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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件能否财产保全

引言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法院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诉讼案件,可以在原告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然而,对于调解案件,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存在争议。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调解案件的性质

调解是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由第三方协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调解具有以下特点:

自愿性:当事人参与调解是出于自愿,不得强迫。 合法性: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约束力:达成调解协议后,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任意反悔。

调解案件的可保全性

对于调解案件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否定说:认为调解案件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通过调解协议确定,法院已不再继续审理该案件,因此不具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定前提。 肯定说:认为调解案件虽然通过调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但调解协议仍不具有判决效力,在生效前仍存在执行困难的可能性,因此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的情形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法院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18号)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后承办法官认为调解协议可能难以履行的,经院长批准后,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

在调解案件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民诉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债权人或者法院依职权。 申请材料:申请书、调解协议等。 保全措施:冻结、扣押、查封等。 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如财产、银行存款等。

权利救济

对于法院的财产保全决定,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解除。异议应当在接到保全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提出,解除申请应当提交有事实和理由的材料。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或申请后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注意事项

在调解案件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与案件标的金额相适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及时解除,不得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避免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

结论

综上所述,在调解案件中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存在争议。否定说认为调解案件已不具备采取保全的法定前提,而肯定说认为调解协议不具有判决效力,仍存在执行困难的可能性,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可以依法在调解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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