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长春财产保全反担保的制度规定、反担保类型、反担保的法律要件、反担保履行和异议以及执行程序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论述,为司法实践有效适用长春财产保全反担保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操作指引,保障财产保全制度的合理运用和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长春财产保全反担保的制度规定
**1.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 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反担保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但被申请人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除外。《保全规定》中规定了反担保必须提供的几种情形,如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并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提供担保,一般是当事人间的协议保证,由被申请人的亲属、朋友等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对方未提供担保情况下,以法律程序进行强行扣押冻结财产,并不产生担保问题。
二、长春财产保全反担保的类型
根据《保全规定》的规定,财产保全反担保的类型可分为以下几种:
**1. 保证**
保证是指由第三方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由担保人承担。反担保中的保证是指由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担保人对被申请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根据《保全规定》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2.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反担保中的抵押是指申请人提供抵押物,当被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法院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用于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3.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其占有的质物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反担保中的质押是指申请人提供质押物,当被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法院可以拍卖、变卖质押物,将所得价款用于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三、长春财产保全反担保的法律要件
根据《保全规定》的规定,反担保的法律要件包括:
**1. 申请人提供**
反担保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可以提供自身财产或者找他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
**2. 财产价值**
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或者略高于被保全的财产价值。这是为了确保在被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反担保人能够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3. 财产权属清晰**
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没有争议。如果担保财产的权属存在争议,则可能导致反担保无法实现,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了上述要件外,反担保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保全规定》中规定的申请人提供的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四、长春财产保全反担保的履行和异议
**1. 反担保的履行**
当被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反担保。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拍卖、变卖反担保财产,并将所得价款用于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2. 反担保的异议**
反担保人对反担保的有效性或者履行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反担保的有效性或者履行方式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五、长春财产保全反担保的执行程序
反担保的执行程序包括:
**1. 申请执行**
当被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反担保。
**2. 审查**
法院会审查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 出具执行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会出具执行通知书,通知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
**4. 强制执行**
如果反担保人不履行反担保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反担保,拍卖、变卖反担保财产,并将所得价款用于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六、总结
长春财产保全反担保制度是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类型、法律要件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当被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反担保,法院会依法对反担保进行审查、执行。反担保制度的适用,有利于维护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