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收据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后,向申请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该文件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明,也是申请人日后申请执行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
(一)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且 법원이 담보를 면제하지 않은 경우;
(二)请求保全的范围过大,明显超过诉讼请求的价值或者与本案无关的;
(三)申请人在同一案件中重复申请财产保全的;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必要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应当作出裁定,并立即发送电子裁定书,冻结范围不得超过申请执行人请求的范围。
人民法院冻结其他财产的,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保全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据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将保全裁定书副本和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
1. 标题:一般为“财产保全收据”。
2. 当事人信息: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
3. 案由:即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号、案由等。
4. 保全标的:明确说明被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详细信息。
5. 保全措施:列明法院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6. 担保情况:如果申请人提供了担保,需要写明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相关内容。
7. 法院签章: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
8. 出具日期:财产保全收据的出具日期。
财产保全收据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明,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 证明效力:证明法院已经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可以凭此收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执行依据:如果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申请人可以凭此收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保全的财产。
3. 担保责任:如果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遭受损失,可以根据此收据要求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1. 财产保全收据是重要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切勿遗失或损毁。
2. 财产保全只是诉讼中的一种临时措施,并不代表申请人最终能够胜诉。法院会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依法作出判决,并根据判决结果决定是否解除保全。
3.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不足,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否则可以解除保全。
4. 被申请人如果对财产保全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收据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需要了解其法律效力和相关注意事项,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