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涉诉房屋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房屋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保全费,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免交保全费。
房屋财产保全费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的性质、保全财产的价值以及申请保全的必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保全费一般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缴纳,也可以由被申请保全的当事人缴纳。具体缴纳方式由人民法院确定。
保全费主要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保全人员的人工费 保全用品的费用 房屋租赁或保管的费用 其他合理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可以免交保全费:
申请保全的人民检察院、国家机关和其他法律规定免交保全费的单位 保全对象为贫困当事人生活必需品或者生产资料时 保全措施由申请人执行时 其他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缴纳保全费的情形申请人申请免交保全费的,应当在申请保全时提交免交保全费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后,认为符合免交保全费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免交保全费。
申请保全的人在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缴纳保全费。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追缴保全费。保全费追缴的方式包括:
从被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中强制执行 从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中强制执行 对申请保全人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措施申请保全的人拒不缴纳保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者裁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以下情形下,申请保全的人可以申请退还保全费:
人民法院未对房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 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保全费有剩余的 申请保全的人撤回申请,或者人民法院撤销保全裁定的 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退还保全费的情形申请人申请退还保全费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退还保全费的申请书。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后,认为符合退还保全费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退还保全费。
关于房屋财产保全费的缴纳和退还的具体规定,可以在《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查询。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仅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申请对房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应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