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往往会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以下简称“强拆”)。然而,强拆行为极有可能对被拆除人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为了保护被拆除人的合法权益,在强拆行为发生前,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财产保全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须符合以下要件:
1.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的原因和必要。
2. 保全措施不致使被保全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强拆是否属于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对于强拆行为是否属于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观点一:不能适用财产保全**
支持此观点的理由主要有:
1. 强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能,法院不应当干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 强拆行为往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如果允许财产保全,会造成公共利益受损。
**观点二:可以适用财产保全**
支持此观点的理由主要有:
1. 被拆除人对被拆除房屋享有所有权,强拆行为是对其财产权的侵害,应当予以保护。
2.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监督权,在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时,法院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对于强拆是否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作出了明确解释。
**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争议标的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采取责令行政机关暂停执行该行政行为等财产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对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行政机关采取其他行政执法措施会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法有效执行,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行政行为执行后无法实现的。**适用财产保全的具体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强拆是否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是有一定条件的。只有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才能申请财产保全:
1. 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需要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对被拆除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2. 强拆行为会对被拆除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加以保护。
3. 行政机关无法有效执行强拆决定,需要采取保全措施防止无法实现。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如果符合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被拆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被拆除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 强拆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对被拆除人财产权益的侵害情况。
3.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和理由。
4. 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如认为具备财产保全的条件,应当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行政机关和被拆除人。
**案例分析**
2020年,某市人民政府为实施旧城改造项目,决定对张某名下的房屋进行强拆。张某认为,行政机关的强拆决定存在程序违法且有滥用职权的情形,遂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形,强拆行为会对张某的财产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责令行政机关暂停执行强拆决定的财产保全措施。
**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强拆是否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是具有一定条件的。只有在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强拆行为会对被拆除人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定要件和程序,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以平衡行政机关的公共利益需求和被拆除人的财产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