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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 张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4-08-29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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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

张军律师

一、财产保全的定义与目的

财产保全是指诉讼参与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执行行为的实现,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可能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其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得到有效的执行的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现实危险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被申请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

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财产状况、有财产保全需要的理由等内容。

2、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是否充分,是否需要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等。

3、裁定

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分为同意和驳回两种。

4、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同意保全裁定的,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处分、变卖或者隐匿其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四、财产保全异议

1、提起主体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认为不当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财产保全异议。提起异议的主体仅限于被保全财产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第三人、其他债权人等。

2、提起期限

利害关系人自收到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3、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异议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异议理由是否成立,是否需要听证等。

4、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开庭审理,并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证据、陈述意见、申请调查取证等。

5、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判决分为维持原裁定和撤销原裁定两种。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五、财产保全异议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或者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判决,对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内容执行,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财产保全异议的注意事项

1、及时提起异议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及时提起异议。逾期不提起的,将丧失异议权。

2、收集充分证据

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异议理由成立的证据。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3、积极参加诉讼

当事人应当积极参加财产保全异议的诉讼,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4、谨慎处分财产

在财产保全期间,当事人应当停止处分、变卖或者隐匿保全财产。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原告A某与被告B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告B某名下的房屋一套。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A某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被告B某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遂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告B某名下的房屋。

被告B某收到裁定后,认为裁定不当,遂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异议,请求撤销原裁定。被告B某辩称,其名下的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不应被查封。同时,其名下还有其他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债务,原告A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转移、隐匿财产。

法院受理了被告B某的异议申请,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经过审理,查明被告B某名下的房屋确实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原告A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B某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遂作出判决,撤销了原财产保全裁定。

点评:

本案中,被告B某及时提起异议并提供了充分证据,法院经审查后撤销了原财产保全裁定,维护了被告B某的合法权益。本案反映了人民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异议理由认真审查, 依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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