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之诉财产保全**
导言
撤销之诉是债权人针对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实施的转移财产等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诉讼。财产保全则是诉讼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旨在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让或隐匿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被告或者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告或者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条款明确了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在撤销之诉中,债权人作为申请人,债务人作为被申请人。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申请人转移的财产或者即将转移的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需要的。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现实危险。在撤销之诉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转移的财产是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转移财产后缺乏清偿债务能力,或者丧失偿债能力的危险较大。财产保全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了10种财产保全方式,包括:
冻结存款、汇款和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 查封、扣押船舶、航空器和小机动车。 查封、扣押房地产、股票、期货和其他权益。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变卖、出质、实施其他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 限制被申请人出境。 指定财产保管人,保管被保全的财产,或者通知被申请人不得处分自己名下的特定财产。 提取被申请人手中存放的财产,或者让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以代替扣押、查封。 对被申请人设置禁令,禁止其实施与诉讼标的相关的特定行为。 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在撤销之诉中,常用的财产保全方式包括:
冻结转移的财产或清偿价款。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处分相关财产。 指定财产保管人,保管被转让的财产。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及时作出裁定。裁定应当载明保全的期限、被保全的财产、被申请人的禁止性义务以及被申请人违反禁止性义务的后果。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发现保全事实或者保全依据不存在的,或者不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救济措施
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没有及时、有效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内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撤销之诉财产保全中的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分配
在撤销之诉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负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撤销事由存在的责任。债务人作为被告,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不具备撤销权或者转移财产行为无效等反驳理由存在的责任。
债权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
证明债务人存在撤销事由的证据,如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材料。 证明转移的财产是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如债务人的财产清单、银行存款对账单等。 证明债务人转移财产后缺乏清偿债务能力的证据,如债务人的负债证明、财产证明等。在撤销之诉中,债务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
证明转移财产行为无效的证据,如转移财产的合同或协议违反法律规定。 证明受让人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如受让人证明其在受让财产时并不知情债务人的逃避债务行为。 证明债务人转移财产后仍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的证据,如债务人的财产清单、银行存款对账单等。结 语
撤销之诉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通过对债务人转移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维护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债权人在提起撤销之诉时,应当及时、有效地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把握法律条件,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