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中,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其他类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些其他财产类型主要包括:
在建工程具有特殊性质,属于未完工的固定资产,具有流动性差、流动性较弱的特点。为保障权利人的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对在建工程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冻结。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专有性、排他性和地域性。为保护权利人的商标权,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权采取保全措施,如禁止使用、冻结合同。
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包括作者对其创作作品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为保护权利人的著作权,人民法院可以对著作权采取保全措施,如禁止复制、查封拷贝。
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授予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为保护权利人的专利权,人民法院可以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如禁止生产、查封专利设备。
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反映了企业在市场上享有的良好声誉和信誉。为保护权利人的商誉,人民法院可以对商誉采取保全措施,如禁损行为、冻结银行存款。
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独特性、流动性和易复制性。为保护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人民法院可以对计算机软件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软件源代码、冻结软件使用者。
数据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独特性、价值性和流动性。为保护权利人的数据,人民法院可以对数据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服务器、冻结数据所有者银行账户。
网络域名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互联网上特有的一种名称标识。为保护权利人的网络域名,人民法院可以对网络域名采取保全措施,如禁止使用、转移域名所有权。
股权是一种有形资产,代表着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为保护权利人的股权,人民法院可以对股权采取保全措施,如冻结股权、查封股权证。
应收账款是一种有形资产,代表着企业有权向他人索取的债权。为保护权利人的应收账款,人民法院可以对应收账款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欠款人资产、冻结欠款人银行账户。
除了上述财产类型外,其他具有价值的财产也可以成为诉前财产保全的对象。如稀有工艺品、收藏品、珠宝首饰、贵金属等。
除了上述财产类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其他可以保全的财产类型,如:
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变价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能够支配的正在执行的民事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享有并可以处分的对第三人的债权; 追查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隐匿或者转移的财产; 责令被执行人向提供担保; 实施其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追查、担保等保全措施。以上仅为诉前财产保全中其他财产类型的部分列举。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对其他具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