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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法院的司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4-08-29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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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是法院的司法行为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为避免将来判决难以执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特定财产的强制措施。长期以来,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性质,存在私力救济说、行政行为说和司法行为说三种主要观点。本文赞同司法行为说,即认为财产保全应属于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权范畴。

**一、三种学说的主要观点及论据**

(一)私力救济说认为,财产保全本质上是为保障权利人在将来实现权利而设置的一种私力救济手段。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财产保全申请权的行使无需经过法院的实质审查,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申请保全、保全哪些财产以及保全的期限等,法院仅是被动地执行申请人的意志,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二)行政行为说认为,财产保全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单方性等特征,与行政行为的特征相符。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并不涉及实体权利的认定,仅需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充分以及是否存在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现实情况即可,与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相类似。此外,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往往需要依靠公安、银行等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助,这也体现了财产保全的行政行为属性。

(三)司法行为说认为,财产保全是由法院行使司法权作出的,具有鲜明的司法行为特征。首先,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向法院提出,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后方可作出裁定,体现了司法活动的被动性和程序性。其次,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不仅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是否存在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现实情况,还要对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进行预判,并在申请人的请求与被申请人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体现了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和中立性。最后,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范围及于当事人双方,相较于行政行为仅对相对人产生效力,更接近于司法裁判的效力特征。

**二、财产保全是司法行为的理由**

尽管三种学说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司法行为说更能准确地反映财产保全的法律性质,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该条明确将财产保全的权力赋予人民法院,体现了财产保全的司法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也对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审查程序、执行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财产保全的司法属性。

(二)从权力性质来看,财产保全涉及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处分,属于国家公权力的范畴。私力救济说将财产保全归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混淆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行政行为说虽然承认财产保全属于公权力的范畴,但其将财产保全归属于行政行为,则忽视了财产保全与行政行为在权力来源、权力行使目的以及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差异。财产保全作为一种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制度安排,其权力来源于国家赋予法院的司法权,而非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

(三)从功能定位来看,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实现,防止当事人因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而无法实现合法权益,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正义。财产保全并非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管理社会秩序,与行政行为的目的存在明显区别。

(四)从程序保障来看,财产保全程序具有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例如申请人需提供担保、法院需进行审查、被申请人享有异议权等,这些程序设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正当性。私力救济说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而行政行为说虽然也有一定的程序要求,但其程序设计主要体现的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与财产保全程序体现的司法公正和正当性存在本质区别。

**三、 正确认识财产保全司法行为的意义**

正确认识财产保全的司法行为属性,对于完善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法院在财产保全中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法院的保全行为,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法院作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审慎审查保全申请,合理确定保全范围,并注重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有利于构建科学合理的财产保全制度,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例如,可以借鉴域外成熟经验,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的类型、适用条件、审查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探索建立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制度,为被申请人提供更加充分的救济途径。

(三)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财产保全作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重要制度,其有效运行关乎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将财产保全纳入司法行为的范畴,更有利于发挥其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制度,其法律性质应属于司法行为。正确认识财产保全的司法行为属性,对于完善财产保全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财产保全制度的研究和完善,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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